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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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NNIC的角度看域名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措施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薛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于1997年6月3日。它是在中国领域内管理.CN和中文域名的唯一注册管理机构,属于非赢利性质。处在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科学院的双重领导之下。这基本上就是它的管理体制。此外CNNIC工作委员会是CNNIC的咨询领导机构。CNNIC的法规基础,主要是基于1997年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目前正处于修订的过程中。以后将不再使用这个名字。新的名称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基础是由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颁布的关于中文域名的通告。根据这个通告的规定,任何人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必须首先与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也就是中国互联网络签定协议,然后再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才能开始运营。关于CNNIC的主要任务是以下几项,CNNIC最主要的任务是它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此外还提供目录服务,也就是日常所说的WHOIS 数据库查询;然后还有各种信息服务,包括每半年一次的网络调查现在也正在进行;还有就是国际合作和研发。

    在.CN之下的英文域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类别域名,有六个;第二类是行政区域域名,有34个。另外我们还推出开放二级域名的注册,现在这个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有关方案已经公布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网站上。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联想公司可以在.CN之下直接注册LEGEND.CN这一二级域名。推出这项业务是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互联网用户注册域名。中文域名现在基本上有两类。但是现在处于实验状态,没有正式开始运行,这个实验开始于2000年。

    下面就从CNNIC的角度,简单说一下域名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内容主要有四项,第一项是所说的日出条款,中文的话叫排除与预留;第二类是注册管理合同;第三类是关于数据库的问题;第四个就是我们说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我们知道争议的解决并不限于ADR,还有其他现存的并且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争议解决机制,比如说法院系统,在解决域名中就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还有仲裁系统和自行和解解决途径。ADR只是其中之一。关于日出条款,我们采取的排除和预留措施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排除预留是出于公众利益考虑的:比如说出于技术原因的,这些名字不适合被注册成域名,比如用做gTLD的符号如:.COM,.NET,.MUSEUM…,这些我们现在都排除掉了,任何人不可以用它注册域名, 另外是ISO3166中规定的代码;第二类呢,是关于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三类是政府机关的名称;第四类是教育机构的名称。我在这里必须说明所有这些并不是绝对的排除,只是被留给有权利使用这些名称的机构和组织来注册。保留的时间没有限制。比如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它的保留时间并没有限制。任何其他人在北京市政府没有注册之前都不能够注册这个名字。也许有人会想问这些排除和预留的标准何在?或许有人要置疑这个标准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我在这儿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所有这三类名称的预留都是由国家有关机关提供的标准,没有一个标准是由CNNIC自己制定的。国家机关提供什么样的标准,提供多大的范围,我们就在多大范围内提供预留的措施。第二类是给予有关民事主体的利益,不论是商标还是商号,这个主要是关乎民事主体的利益。当然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范围。我们理解不论是驰名商标还是驰名商号,都是一个变化中的民事权利。但是我们需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对它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所以这也根据国家有关管理机构提供的名单,采取了预留。但这是有限的阶段性预留,对于商标和商号我们只保留60日,目前只限于商标。至于商号 ,这确实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这个我们还在进一步和有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磋商。

    注册合同对于域名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刚才 Mr Katoh 已经说了,在域名管理体制中,大量的管理关系都是建立在管理合同上。之所以要签立合同,主要是为了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建立域名管理组织与注册人间的合同关系;第二种是为了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当注册人签约的时候应当明白在此合同约束下应负的责任;第三个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是要求注册人提供详细的联络信息,这一点既是为了数据库查询服务,也是为了预防纠纷服务的。另外在域名注册合同中,域名注册人要作出三方面最主要的承诺。首先,他必须保证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种不侵权的承诺是个前提;第二点,他必须保证他提供的联络信息是准确的并且得到及时的更新。如果其联络信息发生了变动,注册人有义务立即更新。任何人提供虚假联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联络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是对合同的根本违反,是一种根本性的违约。根本性的违约将导致这个域名被删除,注册人为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一条,域名注册人要承诺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在中国,注册人应当承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以及有关的ADR争议解决机制。关于域名注册合同的形式,我们现在正在向所谓的电子合同,也就是在线合同方向转化,根据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合同不仅仅因为它采取了电子形式就否认了它的效力。在亚太地区,新加坡、香港、印度都已经颁布了有关的电子商务法。纷纷承认了这种电子形式合同的效力。在中国,电子形式的合同,也已经得到了承认。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及E-MAIL的形式订立的合同都符合书面合同的要求,因为书面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是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不论是不是以电子形式,只要你能以有形的形式反映所记载的内容即可。所以我们域名注册的合同即采取了电子形式,它同样符合合同法书面合同的要求。第四个方面,这是个很麻烦的问题,就是关于格式条款,我们知道域名注册机构向注册人提供的肯定是格式条款,域名注册机构不可能和每一个注册人进行逐一谈判。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情形。由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是不是就一定能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承认,这是各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一旦注册合同得不到认可,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了,也就无法约束相应的注册人。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够擅自增加对方的义务,不能够擅自剥夺对方的权利也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我们在起草有关格式条款的时候都注意到了这些规定。依照我们的理解,我们现在的域名注册合同所包括所包涵的这些格式合同条款,都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它是有效的合同。最后一条,由于域名注册管理合同中采取了电子形式,因此需要必要的电子形式的认证,电子签名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够证明信息的准确性。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立有关数字签名的系统。关于PKI的制度也正在建立之中。

    关于数据库查询的问题,现在CNNIC提供的数据库查询服务是通过域名来查询的。刚才David Muls先生已经提到了,数据库查询也许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如通过注册人来查询。目前我们还只能通过域名查询。当然这种数据库是面向公众的,主要提供的内容就是域名注册人的联络信息,包括邮政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到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也许大家注意了,在《民法通则》中我们没有专门提到公民享有隐私权的问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隐私权可以被包含在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当中。这是一个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我们也有所应用。但是我们认为CNNIC目前采集和提供域名注册人联络信息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的。因为即便是根据欧洲联盟那种非常严格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数据的采集必需经当事人的同意,这一点我们也是符合的。我们在采集任何信息之前,都经过了域名注册人的同意,并且告知了我们采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目的。最后一点是我想和大家探讨的就是机构是不是也需要进行隐私权的保护,因为隐私权通常是personal right,是一种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力。无论自然人,还是机构,如果都不希望联络信息被披露的话,都可以采取由有关的代理机构代为提供联络信息。只要这个代理机构能够被找到,并且能够通过代理找到域名注册人。

    最后我简单地说一下UDRP。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并且已经建立了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在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CIETAC之下建立的。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运行到现在已经受理了数十起案件。我简单的说一下我们现在这个纠纷解决机制的投诉标准。它很简单,和UDRP非常近似,主要有四个:一个是投诉人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第二条是投诉的商标与注册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第三是注册人没有合法的权利或利益;第四是注册人具有恶意。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标准,就是投诉人需要证明域名注册对投诉人的业务具有实际损害。

    我们现在的ADR系统基本上符合WITO所说的标准,同时具有以下这些特点:首先它是一个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第二呢,所有的裁决都是基于所有的事实和有关的情形,而不是简单的由于投诉人拥有商标注册证。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第三是在程序期间,禁止域名的转让。第四我们现在的ADR系统有直接执行的机制;第五是它的程序很快,我们的裁决要在十四天之内做出,整个的程序大概需要五十天左右;最后一点就是它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至于和CNNIC的关系,有些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倾向于采用自身的资源,由自己的工作人员来作出裁决。我们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之后,认为由CNNIC自身进行裁决将会造成不必要的责任风险。我们建议授权更有经验,更有能力的机构来做争议解决机构。目前是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来承担这个工作。还有一点就是ADR系统和诉讼程序的关系。现在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不影响争议双方享有的诉权。双方当事人在该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之前、之后和之中都可以提起诉讼。而我们的ADR系统的专家将决定是否停止这一ADR程序。现在这个争议解决机制正在发展,目前正处在修订的过程中。修订的方向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准备扩展到中国法律体系保护下的民事权利,这个是一个很艰巨的工作。刚才Muls先生已经提到了,每当扩展到一类新的民事权利的时候,你都要考虑相应的现存的法律体系的规定。如果作为一个总括的规定,可能会遇到一些很大的困难,但是我们希望能够更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第二呢,是要扩展到英文域名,而不仅仅限于现在的中文域名。好,我就说这么些,感谢大家!谢谢!

(注:根据作者发言录音整理,原英文演讲提纲请访问:http://www.cnnic.net.cn/news/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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