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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电子商务部负责人
David Muls
我今天所做的报告是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然后我会和大家讨论一下WIPO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在此我想主要介绍一下WIPO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第二阶段及其细节,然后再向大家介绍我们在WIPO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第二阶段中积累的一些经验。
我想首先对WIPO做一个简单的介绍:WIPO是政府间的组织,共有177个成员组织。虽然它是由联合国赞助的,但是它有独立的预算,所以应该说它是相对独立于联合国的一个机构。它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WIPO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协约或其他处理机制;第二是开展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PCT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议和仲裁协调中心);第三个方面是负责全世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WIPO在制定国际性的域名法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另一方面它也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主要负责通用顶级域名gTLDs的管理。为了解决发生在gTLDs范围内的域名纠纷,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并授权WIPO为其"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自从1999年12月以来,WIPO收到gTLDs域名诉讼案件近2700件,已经完成裁决将近2300例,其中12例案件是非英语的域名纠纷案件。除了gTLD方面的案件以外,有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s出现了纠纷也会委托WIPO裁决,其中共有50例ccTLDs的案例,35例已经被裁决。
WIPO的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是一个开放的咨询程序,目的是收集关于如何解决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建议。该研究以gTLDs为主,但是也有一些跟ccTLDs相关的部分。WIPO的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有两个阶段。第一个从1998年7月到1999年4月,主要内容集中在注册程序的改善、对商标采用统一纠纷解决机制、知名商标的纠纷等等问题。ICANN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UDRP就是建立在WIPO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建议基础之上的。由于ICANN的UDPR只涉及到商标与域名发生争议的情况,因此有许多成员国提出了其他不能够通过UDRP解决的问题,包括:国际非专业医药物质名称、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个人姓名等与域名间的纠纷问题。为此WIPO又开展了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计划安排大致如下:2000年7月10号,提交WIPO2的RFC1;2000年10月13号提交RFC2;2001年4月12日提交中期报告,然后在2001年8月提交最终报告。中期报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际通用药名(INN)
2、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
3、个人姓名
4、商号
5、WHOIS查询的技术手段
首先是关于国际通用药名的问题。国际通用药名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列出并负责维护和发展的药品或其活性药用成分的唯一性名称。国际通用药名不应当为某个机构或个人独有,所有人都应当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名称;利用这些名称注册的域名为人们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可靠的;应当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对该名称的淡化。由于域名本身具有的唯一性特征,所以在域名系统中,国际通用药名应当受到保护。具体采取的保护措施可以是在注册过程中不允许将这些名称注册为域名、修订现行UDRP,使其能够涵盖更多内容、还有就是发出公告,设立搁置期。当然我们现在很难决定究竟应该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护措施。现在我们正在进行这方面的一些讨论,就具体的问题展开非常激烈的讨论。
其次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这些名称是得到全世界公认应当加以保护的。根据知识产权法这些名称在国际上都受到保护,有两个主要的公约以及一些业界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具体的规定来保护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巴黎公约保护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及其缩写不被当作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法条约(TLT)第16条扩展到了对服务标志的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二条中有对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保护的规定。现在许多国际政府间组织希望能够用自己的名称建立一个官方的网站,然而现实是已经有人使用这些名称注册了域名、建立了网站,因此这就可能导致纠纷。大家都认为在DNS的系统下,这些政府间组织的域名应该得到正式的保护。但存在的问题是怎样保护?是使用一个收费的程序还是由UDRP做一个验证的程序?是保护全称还是连首字母缩写一起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了解到在注册机构可能同意暂时地保护一个域名,但是他们不愿意对这个东西进行永久性地保护,这也是问题。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名人的姓名问题。许多名人的姓名经常被抢注。在UDRP的一些小组讨论中我们发现个人的名称,实际上可以根据UDRP的一些程序来确定它是否具有商标的这种功能。UDRP保护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姓名也可以被当作商标注册和使用,所以那些获得了商标性能的个人姓名可以得到UDRP的保护。然而仍然有许多姓名没有获得商标性能的名人的姓名得不到保护。我们可以根据UDPR把这些名人分成两类,一类是指他们不是从商业角度获得名望,比如说政治家,他们也是一些著名的人物,但是根据UDRP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规则他们没有获得商业方面的优势;还有另外一类名人是指从技术角度来说比较重要的人。他们非常著名而且从商业角度来说他们也非常的活跃。但是他们在一些国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问题是UDRP是否应该拓宽它的领域来保护这些名人。在这一点上也需要获得一致性的意见,对名人的姓名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下面我来讲一下地理标识及地理名词问题,地理标识和地理名词应当被保护吗?如果应当保护的话,要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呢?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就地理标识的保护范围达成一致的意见。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关于防止伪造和冒充商品产地标志)、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可以看到地理范围和知识产权有时候是相关的。如果一个产品的质量、特点或影响和所在地理区域有一定关系。比如说青岛啤酒有名是因为它位于青岛地区,同时和青岛地区的水质也有关系。所以在保护青岛啤酒这个域名时,你必须考虑到它地理的界定和含义。实际上,已经有很多领域在广泛地对地理环境进行考虑。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比如说我们达成了一定的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对知识产权的地理环境的因素进行考虑。我们收到了一些证据。还有两个组织,他们对这个领域非常专业化的,一个国际组织由44个成员组成,他们在葡萄酒领域是非常活跃的,他们保护葡萄酒的酿造,还有葡萄酒的各种制造程序。另外一个国际组织也是跟这个很有关系,是法国的一个国际组织。大家知道,法国也是比较长期在保护地理环境方面作出很多努力的,法国有悠久的酿造葡萄酒的历史,所以他们对制酒酿酒的地理考虑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这个DNS系统之下,跟我们的一个程序,我们必须要界定哪些东西是需要进行保护的,是否有哪些保护的知识产权地理因素。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应当保护哪些地理标识,国际范围内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们必须要在DNS中采取严格一致的措词方式,让所有地区,各个国家的人士不存在任何的争议。究竟哪些应该保护,哪些不应该保护,现在国际上政府间也是处在一个非常紧张的讨论当中。很多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都努力的对这个问题展开辩论,展开讨论。
还有就是地理名词问题,特定地理地区的标识不在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保护范围之内。由于地理名词的类别很多,中期报告只是选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国家名称、ISO3166国家代码、行政区域及市政当局、本地人的命名。被与该地区毫无关系的人注册。国家名称尤其敏感,如:southafrica.com 在这一领域内没有统一规定。巴黎公约保护特定的国家符号或象征(国徽、国旗、象征物……),但是不保护国家名称。在域名体系中应当保护国家名称吗?地理术语和刚才地理标识是不一样的,他们在地理方面选择了一些地理术语来界定那些地理区域,比如说南非这个地区,究竟在地理区域上应该界定哪个区域来作为南非的区域?当然,现在我们关于地理术语还没有一个国际组织产权法对它做出一个明确定义。但是,我们认为,也许对这个问题有很好的规定,能够帮我们解决知识产权很多的问题,而且现在我们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确实看到一些国家对自己的国民提出一些质疑的问题,而且有些会造成歧义和争端。比如说有一个国家它叫南非,它在美国有一家公司叫南非公司,这个南非公司注册了一个域名,这个域名的名称就叫southafrica.com公司,实际上这个名称是一个国家的名称,所以在我们解决这个争端的时候,就面临着很多争论,有人同意说这应该是作为分配给一个国家 ,有人说这应该分配给一个公司,人们在表达感情的时候有不同的倾向,所以我说了我们现在没有统一一致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来界定这个领域。但是我们必须要有一些能够保护国民的做法或者一些规范和条款。我们必须了解国民保护是不是在我们的DNS系统中得到体现,当然我们等待最后的结果了
还有不免要讲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号。商标和服务性标志可以把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当然很多人看到这个非常的困惑,实际上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区别,比如说有很多商标贸易方面的域名,它能够把产品区分开来,或者把企业区分开,说明这个企业和其他企业不一样,或这个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和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不一样。这些都是商号域名或者说商标域名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商号的作用是可以把整个业务区分开。巴黎公约保护商号,那么UDRP应该扩展到商号吗?商标和商号的区别不是很明显、未注标志已经被保护、一些国家不保护未注标志、一些国家有信赖商号的传统。实际上,在巴黎公约中,我们对商号或对商标域名做出了很多规定。我们把商标作为一个国际符来界定,而且我们认为它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保护域名。这里我们必须要让大家明确,商标和商号两个之间是不同的。我们还应该了解在UDRP的范围之下,我们保护了哪些商标的注册,但是对于商号还没有很明确的保护措施。在有些国家商号域名的保护已经被体现出来了,比如说你要在注册的时候加上商号,有些国家不允许这么做。当然还有一些国家比如说瑞典它们有长期的一个传统,要加上商号。他们认为UDRP只允许商标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为什么要进一步扩大UDRP服务的范围,让它把商号也包含在内的原因。现在UDRP在进行一些必要的文件起草以便可以把商号包含在内。
最后一点就是WHOIS查询系统的技术手段问题,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来说我们强烈的建议就是建立一些实施机制。我们必须要提供很多域名能够被注册者所搜索,并且也能实时地提供给他们供他们进行选择。另外我们还有其他的技术上的一些措施。比如说对于那些注册者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他们可能遇到一些困难,如: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发现有些域名不能够实时地得到更新,而且他们所报出的名称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最新的域名出台。为了满足这些人的需求,我们必须也来建立一些必要的措施。对于我们WIPO来说,我们要从域名本身做一些工作,因为现在在每个注册过程当中注册者都可以搜索在每个域名的后面有哪些界定的定义或代表了什么内容,根据这些搜索你可以了解注册人所注册的域名它代表了什么内容。还有就是我们应该有一个全球性的系统,使用户可以进行全球性的搜索。而且我们还可以让WIPO为它提供一定的保护。当然在某些司法的角度来说,也会有一些问题存在,这些问题可以在我们未来发展当中不断解决的。在第一阶段中的建议:公众应当随时可以查询WHOIS系统、WHOIS系统应当尽可能提供最少的必要信息(注册人的姓名、联系信息)。当前的gTLDs WHOIS查询系统存在的问题是:诉讼中的隐私意义、全球性的WHOIS查询、除了域名以外需要提供其他的检索途径(如通过注册者查询)、以及由于有多个注册服务商而造成的注册信息分散。
最后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在第二个阶段当中,也就是在处理这些争端的时候得到了哪些反馈。第二个阶段中包括了很多议题,比如说有国际知识产权协调一致的问题,个人名称、地理术语、商号这些都是我们正在考虑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一些协商阶段,比如说WIPO的协调程序来完成所有争端的解决。当然,我们的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反映了一个合法的原则,我们这种合法的原则是所有参与方都遵循的。比如刚才所说的南非的这个例子,保护这样一个域名就是一个新的法律的范围了,你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合法地保护和这个政府有关的域名呢?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政府要发挥一些作用的话,如何来建立一些机制,把政府提出的建议落实到实际当中。这些问题在我们的中期报告当中都已经提出来了,我们要等待最后报告的界定。当然我们会非常感兴趣来看到最终报告当中会对这些大的问题会有哪些反应。这就是我的介绍,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我很愿意回答。
回答问题部分:
问:我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UDRP的规定参加UDRP程序的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域名争议的裁决结果,他可以到有管辖权法院的进行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争议结果所在地的管辖权法院。我知道WIPO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已经处理了2000多起案件。我的问题是有没有当事人不满意WIPO域名争议的裁决结果,到日内瓦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是根据什么理由,被诉方是谁,我想了解一下这样的诉讼结果一般都是什么样的,谢谢。
答:我想你问的这个问题是关于UDRP已经预见到了一些有可能上法庭的,如果对我们的结果不满意的话,会到法庭上去起诉。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我说的对的话,我是这么来回答你的问题的。首先是通过UDRP,我们可以会预见到对某些UDRP小组的程序不满意的某个人会在某个具体的时间内去上法庭。根据我的了解,实际上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统计,就是有多少的案件当中发生了这种不满的情况,但是确实有一个在美国的网址上列出了这些案件。我想可能这种不满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如果超过了百分之二十、三十的话肯定会引起我的注意,所以在我们的UDRP程序当中,我们实际已经处理几千个这样的案件了,比如说四千多个这样的案件了。我们不可能有百分之五十都去上法庭,实际上不满意而起诉到法庭的人数量还是非常少的。大多数的UDRP案件中他们都是非常清楚的。 当然在这四千多个案件中可能五或不到十个案件是不太清楚的,有争议。比如说在那些网上抢注的人,他们知道即使他们上法庭也会失败的,他们应该了解他们做的那些是违法的侵权范围。所以我认为在我们所处理的所有案件当中只有很少的案件需要去法庭上最终解决。当然我的统计并不精确,但是我想说还没有多少人在反对或者说对我们的UDRP结果作出一些过多的争议。我想在实际当中对我们所作的工作是非常满意的,而且也能够很好的把我们的UDRP的方式继续保持下去,并继续工作。
问:您好!我来自商标局,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内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域名是不是一种知识产权。用WIPO的答复来说,它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据我了解WIPO在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第一阶段里面谈到域名法律性能的时候,就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下定论,那么域名到底是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呢?WIPO并没有明确说它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所以我说域名是不是知识产权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谢谢。
答:很感谢,我想你说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我认为我们第一个阶段的报告中确实没有提出很多有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坦率地说,我们回避了这个问题,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你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这是关于知识产权理论性的问题,不是所有人都对它感兴趣,第二我们并不想更多地介入到讨论当中。我们要做的是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所以实际上我并不能对你的所有问题给出一个非常官方的回答,我个人回答一下。在我们WIPO当中,即使是我们的同事之间,实际上本身对于域名是否是知识产权本身也没有一致的意见,有说是的,也有说不是的。所以我想说我不能对你的问题做出非常明确的答复,就我个人来说,我只代表我个的意见,并不代表WIPO的意见。我自己认为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可能不属于,因为我想它是可以扩展的。如果你把域名进行扩展会符合知识产权的内容。比如说你看一个域名的话,这个域名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的意思。它只是一些字母组合在一起注册了就成为一个域名。所以你很难说把这个域名看作是一个知识产权。如果域名和知识产权发生了一些关系,只能是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或者有一些特殊的条件,如果满足了某些条件的话,域名可以成为是知识产权,我认为美国还有欧洲,他们有一些指导的原则,他们确定什么情况下域名可能成为商标或知识产权,我希望这个答复令你满意。
问:谢谢,我是来自朝阳律师事务所,我叫胡刚。有一个问题刚才David先生没有提到,就是有关通用词这个问题,比如说联想,这类词有通用的含义,但它有可能是一种知名商标,看到四个裁决机构有关类似的案件,他们的裁决结果,都有严重的分歧,我不知道您是怎么看,WIPO有没有相对固定的标准,谢谢!
答:我想你问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特别是由具体来落实的人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人来提出更是好了。在名称方面我们有很多的东西,你刚才所提出的那些属于百分之五的很难界定的问题。但是这种通用的名称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定义的领域。我们以前有过一系列案件了,在UDRP的过程当中,我们涉及到了一些通用名称的问题。这里我们看到有很多小组,小组有很多成员对这个问题是有很多分意见的,这就证明了这个问题本身是多么的困难,多么难解决。我想给你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注册者注册了大最的通用名词,似乎这个注册者他并没有考虑到通用名称所代表的这公司,当一个人注册的时候心里并不在想着抢注某个公司的域名,当时他可能并没这么想,他认为当时我并没有滥用,还有另外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JT.com。JT代表日本的烟草公司,jt.com,实际JT代表很意思了,不一定非要指日本烟草,但是他们有这样一个的案子有一个注册者是一个日本人,那么我们的小组根据各种证据表明这个人在注册的时候确实想到了JT代表日本烟草公司,我的意思就是说当一个人注册的时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确实想到要抢注这个公司的域名,另外一种是可能他并不知道他在滥用注册的权力。所以我们看一下注册者的意向的话,这实际上是很难界定的。在UDRP我们也很难界定它当时的意向究竟是什么,我并不能给你提出任何具体解决办法,就这个通用的问题来说它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你必须要想到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协调这个问题,比如说想一下APPLE公司,苹果公司它可以注册APPLE.COM这个域名,也许有的人还跟他的朋友说我就要注册这么一个东西。
(注:本文内容根据作者英文发言录音整理,原英文演讲提纲请访问:http://www.cnnic.net.cn/news/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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