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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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1999年度
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方便我国的互联网络用户注册域名和简化域名注册申请代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根据本办法审查和认定申请成为CNNIC的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资格。

第三条
获得由CNNIC授权的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资格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代理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办理与代理域名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 授权代理单位的宗旨是为我国的互联网络用户提供优质的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服务。

第二章 申请成为授权代理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该有5名以上从事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Internet和与域名服务相关的知识。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该有通过专线与Internet保持永久连接的计算机网络或有属于申请单位的与Internet保持永久连接的服务器等设备。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运行正常的CN下的三级域名,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该熟练掌握域名注册申请流程,并且有为用户代理域名注册申请的良好经验。考虑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CNNIC对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的半年内为用户代理注册申请CN域名的数量规定如下:其中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申请单位,应该曾经为用户代理注册申请50个CN域名;来自四川、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的申请单位,应该曾经为用户代理注册申请30个CN域名;来自中国其它地区的申请单位,应该曾经为用户代理注册申请10个CN域名。
 
第三章 授权代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授权代理单位在获得CNNIC正式授权后,可以开展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CNNIC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我国的互联网络用户推荐授权代理单位。

第十二条 CNNIC将邀请授权代理单位参加由CNNIC组织的与域名注册申请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CNNIC根据《管理办法》制定《CNNIC授权代理单位域名注册申请代理程序》,简化授权代理单位的域名注册申请代理程序。

第十四条 CNNIC将定期评选CNNIC优秀授权代理单位,并且采取在CNNIC主页设链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成为授权代理单位的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该向CNNIC提交正确填写的《CNNIC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前一年度的授权代理单位并不能自动获得下一年度的授权代理资格,需要在每年度CNNIC审定授权代理单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下一年度《CNNIC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申请表》。

第十六条
CNNIC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格,并认定授权代理单位。CNNIC与申请单位签署《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协议》后,正式向申请单位授权。

第十七条 1999年度CNNIC授权代理单位的申请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31日(以CNNIC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授权代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CNNIC有权对授权代理单位的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
对授权代理单位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考虑到中国互联网络在各个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CNNIC对不同地区的代理单位应达到的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数量规定如下:其中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申请单位,每年应为用户代理域名注册申请100个;来自四川、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的申请单位,每年应为用户代理域名注册申请60个;来自中国其它地区的申请单位,每年应为用户代理域名注册申请20个。对于达不到上述域名注册申请代理数量的代理单位,CNNIC有权在下一年度取消其授权代理资格。另外对于那些屡次被用户投诉且不注意改善服务质量的授权代理单位,CNNIC有权在任何时候停止其授权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通过年检的授权代理单位应该与CNNIC续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域名注册申请授权代理单位协议》。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络用户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直接在CNNIC办理,也可以选择授权代理单位或者其他代理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机构无权规定用户必须由授权代理单位代为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事宜。

第二十三条 授权代理单位无权以任何方式发展下级授权代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没有获得授权代理资格的单位代办域名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章 联系方法
 
第二十五条 CNNIC的联系方法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主 页:http://www.cnnic.net.cn
电 话:(010) 6261 9750
传 真:(010) 6255 9892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 6分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科院软件园区院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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