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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域名和地址的管理(2)

(接上期《CNNIC通讯》)

7.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创立。绿皮书建议在向新公司过度的时期内,美国政府和IANA合作,承担在根部增加5个新的通用顶级域的任务。因考虑到新公司的建立将会耽误一些时间,绿皮书决定在很短时间内建立五个新的通用顶级域,以此来增强竞争,并且向技术界和政策制定界提供信息,同时给愿进入注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机会。然而,绿皮书提到增加新的顶级域的工作还是应该留给新公司。

意见:

    这些意见都强烈表示应限制政府在转换时期对添加通用顶级域进行干预。具体来说,许多提议者(包括美国国内和国外)都认为由包含来自全球代表的新公司在成立后决定此事是更合适的。几乎没有人认为快速解决比对此问题充分考虑更重要。一些人警告说向一个刚刚成立并没发展完全的公司提交这种有异议的决定将导致这一组织的分裂。另一些人认为大量或不限数量的新通用顶级域的市场应该立即开放。他们认为添加通用顶级域的主机在技术上没有障碍,因此市场将决定哪个顶级域名成功,哪个不成功。此外,他们提出在有些地方商标持有者必须抵御商标淡化,但在这些地方的其它媒体上,并没有这种人为的专断限制。

回应:

    决定添加新域的政策是一项具有重要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同意许多提议者所说的由新公司在征求全球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是最合适的。因此,如大多数提议者所要求的那样,美国政府此次不会参与到添加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工作之中。

    至少在短期运行中,应对系统的稳定性进行谨慎关注。应该让通用顶级域的扩张在一种可以控制的平稳状态中进行,从而能够对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影响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建立新的通用顶级域可以增强竞争,并且可以令新公司在新环境中对保证参与注册活动的根服务器系统和软件系统的功能进行评价。

8.商标难题。如果在未经商标拥有者批准的情况下将商标注册成为域名,顾客将对Internet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会,而商标拥有者不经昂贵的诉讼就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有效的交易市场,商标拥有者就必须有信心保护他们的商标。从另一角度来看,Internet的管理必须符合Internet社会的整体利益,商标拥有者不能特殊。绿皮书出于从Internet的整体利益考虑,对平衡域名持有者的需要和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向商标持有者提供和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相同的权利,保证公开,保证诉诸法庭的争议解决机制。

    绿皮书注意到,如果距离很远的域名注册者侵犯了商标持有者的权利,商标持有者很难找到有权限的法院来进行判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注册者注册时应选择,如果产生域名争议,他同意将此争议提交到注册机构所在地、注册机构数据库的维护地或者"A"级根服务器所在地的有权限法庭。绿皮书对此征求意见。

意见:

    大部分注册者同意域名注册机构应该包含为域名持有者定位的信息,并且不断更新、维护,使其容易查询。普遍来说,提议者没有接受绿皮书附录2对于此数据库所作的具体规定,但也有些提议者又补充了一些额外要求。也有一小部分提议者认为在这一条中要考虑隐私权问题。

    一些提议者反对NSI当前在商业实践中允许注册者在缴纳注册费之前使用域名。他们指出这种政策助长了域名占用,并且域名持有者和商标持有者之间的争议因此而增多。他们建议域名申请者在使用其想要的域名之前要缴费。

    大多数提议者倡议创建一种联机争议解决机制,为商标拥有者和域名注册者解决争议提供一种廉价、有效的可选择的诉讼方式。绿皮书要求每个注册机构建立一个最简洁的争议解决机制,但还要对额外的商标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保持免费。许多提议者不同意采用这一方式,觉得应当不仅仅由一种特别的方式来解决商标/域名争议。

    一些提议者注意到,当商标持有者在域名注册后一段时间内提出争议时,域名处于一种临时冻结状态。这种状态大大扩展了商标持有者的权利,甚至超出了他们在真实世界之中的权利。他们认为这种状态导致了事实上的域名使用的等待状态,域名持有者必须停止使用他们的域名,直到法律判决才能恢复使用的中断。此外,他们认为这样一种系统可以被人用来不正当竞争以阻碍其竞争者进入市场。

    关于要求域名注册者在注册时同意将发生争议域名的管辖权交给某一特定法庭的建议受到美国的商标持有者的支持,但遭到美国以外的商标持有者和域名注册者的反对。一些提议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将美国商标法作为Internet法律的一种企图。其他一些提议者认为现存的审判权限安排已经令人满意了。他们认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将会导致法庭面对大量的缺席审判,从而破坏商标持有者和Internet社会其它成员的利益平衡。

回应:

    美国政府将寻求国际支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帮助下开始一种平衡的公开的解决程序。它要包括商标持有者的参与和不是商标持有者的其他Internet社会的成员,主要任务是(1)对商标/域名争议、电脑侵权(通过非法竞争引出的商标持有者之间的冲突)提出统一解决步骤的建议,(2)对保护驰名商标通用顶级域名的措施提出建议(3)通过由独立组织如国家科学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的国家调研委员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的研究,来评价增加新的通用顶级域和有关商标持有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争议解决机制的效果。这些建议将向新公司的理事会提交,以供其考虑对注册机构的政策发展以及创立和介绍新的通用顶级域。

    在商标/域名冲突中,既有对域名的管辖权限的争议又有对于法人(商标持有者和域名持有者)的管辖权限的争议。本文件并不解决商标/域名冲突中涉及个人管辖权限的问题。在契约、法律冲突、商标和其它一些问题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律争端。此外,决定这些大量的法律原则如何应用到浩瀚的Internet之中,并且有一种实体的保证,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原先协议规定各方都要将其自身的法律管辖权交到一个特定法院中。现在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将实践由协议各方将域名的管辖权限交到一个特定法院中。这似乎比前者较少遭到争议。因而有关本政策所说的管辖权限都只是针对争议的域名作出的而不是针对域名所有者作出的。

    一些提议者认为注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应该避免卷入商标拥有者和域名持有者之间的纠纷,一些提议者认为商标拥有者应该能被允许查询数据可靠且不断更新的数据库。为了兼顾这两种意见,我们认为应该维持一个允许商标拥有者查询保护他们商标所必须的联系人信息的数据库。

    此外应指明的是,无论新公司出台一种什么样的争议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只适用于由电脑侵权导致的争议,而不适用于双方针对某一标志利益来进行合法竞争而产生的争议。如果涉及到合法的对权利的竞争,此争议应当放到合适的法院去解决。

    在修改的计划中,我们建议域名持有者同意将出现争议的域名提交到"A"级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地、注册机构所在地、注册机构数据库维护地或者注册人员所在地的有权限法庭。我们认为允许将商标争议诉讼放到注册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将有利于包括美国和美国以外的所有商标持有者很方便地在有权限的法院提出诉讼并可以执行法院判决。

    在修改的计划中,我们还建议,无论新公司选择哪种方式,每个注册机构都应坚持申请者使用域名之前应当付费。使用域名前不要求申请者付费的情况鼓励了电脑侵权的发生,应该被尽快结束。

9.关注竞争。

意见:

    一些提议者建议美国政府要针对新公司提供一种反垄断保障。其他提议者认为潜在的反垄断保障将防止制度僵化和权力滥用。

回应:

    当前可应用的反垄断法将向国际Internet界提供一种有力的保护。在企业正常的商业运作中,可能会遇到法律异议和诉讼,新公司将加入到这种状况之中。

    绿皮书预计新公司将按照近乎标准设置的实体来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应当在新公司的组织章程中规定在制定政策和工作实践中都将按照要求保证公开、平等的原则。例如,新公司的活动要向所有受到直接影响的人开放,不设置不正当的经济障碍,也不在技术或其它方面作任何不合理的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有权利,表明某种论点及其依据,要求此论点被考虑以及当利益被侵犯时可以发出诉讼。此外,在新公司作出决定时必须平衡各方利益,不被某一利益集团所左右。如果新公司可以按照这些去做,它就不易被反垄断法所指控。

10.NSI协议。

意见:

    许多提议者都表明了对NSI持续管理主要通用顶级域的关注。他们认为这将为NSI带来一种对其它方不公平的优势,使NSI在对通用顶级域的运行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利益。一些提议者认为绿皮书的规定保护了NSI在将来的域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此外,许多提议者认为,如果继续由NSI控制.com, .net, 和.org的域名,他们对那些刚进入市场的新注册机构能否和NSI产生竞争表示怀疑。

回应:

    NSI和美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当前正处于一种逐渐不合时宜的趋势。美国政府和NSI将在短期内对导致合作协议不和时宜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展开讨论。在这些讨论中,美国政府希望NSI同意采取措施,包括收费平等,同意在域名注册中产生竞争,并且使自己的行为尽量接近市场竞争的规范。美国政府希望NSI在立场上与本政策保持一致,包括承认新公司在建立和执行DNS政策所起的作用,为新的或已存在的通用顶级域的注册机构建立相应的条款(包括许可条款),允许其运行。此外美国政府希望NSI同意DNS管理系统和被共享的域名注册可以使用现在的数据库、软件、相关文件、技术专家和其它知识财富。

11.全球展望。

意见:

    一些提议者认为绿皮书在域名系统管理全球化方面做的还不够。一些人认为国际组织应当在管理DNS中占有一席之地。还有人认为在美国建立公司将为美国政府控制Internet提供便利。另有人认为由美国政府出面组织添加五个新的通用顶级域将进一步加强美国团体在通用顶级域系统中的主导地位。

回应:

    美国政府认为Internet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体,对它的技术管理应当充分反映全球Internet用户的差异。我们认为有必要并且全力支持国际力量参与到域名系统的管理中。我们将美国政府从DNS管理中撤出并且力促一个新的民间团体来管理Internet的域名和地址,这也充分反映了了美国政府让全球Internet用户界参与决定Internet技术管理的目标。

    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反映了我们的承诺。我们征求了许多外国团体包括外国政府关于绿皮书的许多意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和所有国内外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Internet用户进行商讨,当我们开始实施本文件所勾划出的转换计划以后,我们仍将继续和国际团体协商合作。

12.知识基础设施基金

    1995年,NSF授权NSI在头两年中向域名注册者收取每年50美元的费用,这笔资金的30%被存入知识基础设施基金(IIF,the Intellectual Infrastructure Fund)。这是一笔保证Internet知识基础研究、发展的基金。

意见:

    很少有提议者提及IIF。普遍来说,对于这个问题人们认为应当将IIF得到的这部分域名注册费退还给注册者或者将这笔费用应用于Internet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用于新公司的成立。

回应:

    如同绿皮书中提议的那样,从1998年3月31日起不再向此基金分配那一部分域名注册费用。NSI因而降低了注册费用。IIF正在处于法律诉讼之中。最近美国国会批准其收取此项费用,因此美国政府也采取此立场,并且不再理睬关于此项费用属于非法收取的主张。然而这个问题并没有被最终解决。

13..US域。

    当前,IANA管理着按地域层次分类的US域,在.US域下,向美国各州和地域分配2级域。域名将按地域进行划分。在地域下的注册工作由经过IANA授权的民间公司承担。.US域名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支机构使用,有一些商业域名在此注册。IANA没有授权地域名称的注册,由它自己作为注册机构来进行服务。

意见:

    许多提议者认为如果US域名的商业应用能被大力扩展,那么在通用顶级域.COM下的唯一标识的压力就会减轻。然而许多商业用户和商标持有者认为,这个建立在地域系统上的域名系统对于商业用途来说太繁琐复杂。提议者还呼吁US顶级域名的广泛使用,以减轻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压力,减少美国公司间及其它公司间竞争同一域名的冲突。许多提议者支持.US域的发展,以使其对商业用户更具吸引力。

管理法律要求:

    在1998年2月20日,NTIA针对公众的意见,发布了一个关于域名注册系统的提议性规则。这个提议性规则,征求到大量要求修改的意见,主要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如下方面:新公司成员的特定要求;在转换时期内,一定数量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建立;与商标相关的最简捷的争议解决程序等。正如本文件其他地方所提到的那样,作为对公众意见的回应,原文件的相关部分已经被去掉。由于公众意见及提议书中因此产生的变化,也由于Internet技术持续高速发展,商业部决定重新发布一个普通的政策陈述,而不是发布一个经大量改动的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政策。因此,本政策陈述不是一个实质规则,不包含强制规定,其本身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商业部的负责立法方面的助理总律师为RFA(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5 U.S.C. E601 et seq. 的目的向小企业管理中心的首席辩护律师证明,如果采用提议的这些规章,不会对大量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证明的事实依据也连同提议的规章一起被发布。关于这份证明没有接到任何意见。因为这个最后决定只是一个政策陈述,所以就没有准备对最终规定修改作分析。

    本政策陈述没有包括符合PRA(Paperwork Reduction Act),44 U.S.C. ch.35要求的报告或记录。然而,当美国政府可能按照本政策所述介入协议时,就必须作出是否令那些报告或记录符合PRA要求的决定。如果那样,NTIA将按照PRA的要求寻求得到管理预算办公室(OMB,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批准。

    此政策陈述已经被决定,如果OMB按照执行命令(Executive Order) 12866审查,被称为RPR(Regulatory Planning and Review),那么此政策陈述将不再有效。

修正过的政策陈述:

    本文件表明了美国政府的政策,它力图使民间企业管理域名系统以使其在一种充满活力的竞争中发展,并且促进全球组织参与Internet名称和地址系统的管理。

    下面的政策不是提议建立一种整体的僵化的Internet管理结构。我们觉得Internet不应该由一个计划、一个实体或者一系列计划、实体来管理。我们正在现有的基础上,针对Internet的管理所遇到的问题寻找一个稳步解决问题的过程。

    如下所列,美国政府参与协议,为由Internet利益涉及各方组成的非赢利性公司寻求支持,以建立Internet域名和地址系统的管理政策。在这种规定下,新公司将承担起管理域名系统的责任,而现在域名系统由美国政府及代表美国政府的机构或与美国政府签定协议的第三方来管理。美国政府确信按照那些规定,新公司有进入或使用所需要的数据库或软件的适当权利。

合作功能

     数字地址的管理最好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Internet数字是唯一的,并且至少在当前是一种有限资源。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分配系统也需要进行变化。这些变化都需要合作。

    同样地,如果全部系统都需要流畅运行,网络根服务器也需要合作。当Internet根服务器的实际操作和维护等日复一日的操作任务被分散以后,对于顶级域名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政策指导和控制就将被指定到一个代表全球Internet用户的单独组织之中。

    此外,管理中的变化或根系统中通用顶级域数目的变化将对全世界Internet用户产生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根区域功能的连贯性和合理预见性,对于通用顶级域的添加、分配、和管理以及在主机的通用顶级域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政策的发展应该被协调。

    最后,在维持和传播Internet地址的协议参数时保持协调可以最好地保证Internet的稳定性和全球畅通性。然而我们不能超越当前IANA所行使的职责来扩大新公司的职责。

    为了促进这种需要的协调,Internet的利益涉及者被邀请一起工作以建立一个新的、非官方、非赢利的公司去行使管理DNS的功能。下面的观点反映了当前美国政府认为合适的管理实体的特点。接着又说明了一个被普遍认为合适的公司的特点。

    新系统的原则。当美国政府决定通过签定协议来将当前对DNS的管理转交给新公司时,美国政府十分看重这些原则,并且考虑到了新公司对这些原则的承诺。

1. 稳定性。

    美国政府应该在保证Internet稳定的情况下推出Internet数字和域名地址系统的管理。对于新的管理系统的介绍不会中断当前操作或生成其它根系统。无论在转换时期还是在此后,Internet的稳定都应该成为任何DNS管理系统的第一要素。DNS的安全和可靠性是稳定性的重要方面。当一个新的DNS管理系统被介绍时,应该发展一种全面的策略。

2. 竞争性。

    Internet能够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它是一个分散的系统,鼓励创新并且最大程度鼓励个体自由。在可能的情况下,支持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市场机制将推动Internet的管理,因为这些市场机制成本更低、促进变革、鼓励差异并且可以使用户有更多选择,感到更加满意。

3. 民间,由下到上的协调性。

    这一特定的管理职能需要协调性。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行为比政府控制更容易被接受。民间协调过程比政府更有弹性,并且可以根据Internet和Internet用户的需要很快地加以修正。

4. 代表性。

    新公司应该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来运行,去考虑Internet社会的整体利益。健全的、公平的并且被广泛接受的DNS管理政策的发展取决于广泛的不断增长的Internet用户。管理结构应该反映Internet及其用户职能上和地理上的差异。应建立起保证国际参与的决议机制。

    意图。新公司最终应该有权管理或行使和域名系统的协调相关的某些特定职能,包括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1) 为区域性Internet数字分配机构制定政策并且直接分配IP数字块。
2) 监督有权限的Internet根服务系统的操作。
3) 监督决定将新的顶级域增加到根系统中的政策。
4) 按照维护Internet全部畅通的需求,协调其它Internet技术参数的分配。

    资金。新公司一旦被建立就将由域名注册机构、地区性IP分配机构和由理事会认定的其它单位来提供资金。

    工作人员。我们期望新公司将和当前IANA的工作人员作出安排以保证转换时期的连贯性和所需的技术。新公司应该寻求专家对该组织实行严格的管理。

    组成。我们期望新公司的组织者将包括地区Internet数字分配机构的代表,Internet工程师和计算机科学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机构,商业和非商业用户、ISP、国际商标持有者、国际Internet界知名专家。这种组成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由于这些职能大多由美国公民在美国执行,因此为了保证稳定性,新公司将总部建立在美国,在美国组建一个非赢利性公司。然而它将有一个来自全世界的理事会。此外,在美国建立公司并不是要排挤其它国家的适用法律。

    结构。Internet社会已经波及到全世界并显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此后这种趋势将进一步加剧。这个组织及其委员会可以通过主要利益涉及者的参与来获得合法性。这个组织主要涉及数字、域名和协议,它的理事会将在其中每一领域都有代表,并且也有直接涉及Internet用户利益的代表。

    新公司理事会将平衡地代表从全世界来的IP数字分配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机构、技术协会、ISP、Internet用户(商业、非赢利及个人用户)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因为Internet用户是来自全世界的,我们希望理事会可以广泛地代表全球Internet界的利益。

如同在相应的组织文件中概述的那样,新公司应该:

1) 临时指定一个由能代表Internet界不同职能和地理差异的个人所组成的最初理事会。这个临时理事会应该和一些专家就社团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正在出现的有关Internet法律进行法律上的探讨。临时理事会服务一段时间,直到正式的理事会被选出并且开始工作。我们期望临时理事会的成员在此后一定时间内不再直接为新公司的理事会服务。

2) 指导临时理事会为新公司选举理事会建立一套体系,这套体系要保证新公司的理事会能反映Internet地理和职能上的差异性,而且要十分灵活以便在Internet用户的利益涉及者发生变化时也能同步发展。理事会的任命要尽可能保持Internet自下到上的管理方式,理事会成员应该从全体成员或在其它向全体开放的协会中选举,而且应当建立一种机制以保证选举过程广泛的参与和代表性。

3) 指导临时理事会为增加顶级域发展政策,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机构建立资格。

4) 在理事会中限制政府官方代表,但不排除政府和政府组织作为Internet用户或不投票的顾问方参与。

    管理。组织文件应该规定,新公司在决议过程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接受领导。它可以防止涉及自身利益的某一方取得领导权,也可以向新公司提供专业的充满活力的管理。新公司可以分别依靠一些单独的、充满活力的域名和IP数字委员会在相应的领域介绍、回顾理事会所通过的政策。在发展这些委员会时也应该遵循这些原则,在决议过程要公正、公开,防止涉及自身利益的某一方获得决定权。并且应该提供一种开放的程序以便提议供理事会考虑。

    运行。新公司的运行应该公平、开放、提倡竞争,避免被一小部分利益持有者所控制。这就意味着决议过程公正、公开;决议应该建立在公众所知的基础上。为了不让涉及自身利益的某一方控制权利,要求绝大多数或全体通过也是有必要的。只要其政策和实践真正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新公司就不需要被特别批准豁免反垄断法。最后,Internet的商业重要性使DNS系统的运行成为必需,且权威根服务系统的运行应该安全、稳定、健全。

    新公司的章程应该规定这样一种机制,管理部门应该反映Internet利益涉及者的变化。例如,新公司可以建立一种开放的程序,以表达扩充理事会代表的呼声。

    商标问题。商标持有者、域名注册者以及其它各方都可以查询已注册域名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提供了当商标持有者和域名持有者发生冲突时,和域名注册者联系所必需的信息。最后,我们期望新公司制定的政策规定下列信息必须包含在所有注册者数据库中,并可以供Internet上的任何一个人使用:

-最新的注册和联系信息;
-最新的域名注册信息及其历史记录;
-关于服务程序的邮政地址;
-域名注册日期;
-宣布拒绝域名注册的日期;
-新公司决定的迅速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者争议所需要的其它信息。

    此外,美国政府建议新公司采用以下政策:

1) 域名注册者在注册和续注册时付注册费,并且同意将有争议的域名提交到法律上有权限的法庭,可以是注册机构所在地、注册机构数据库所在地、或A级根服务器所在地。

2) 域名注册者在注册和续注册时同意如果域名涉及网上侵权(与合法权利持有者之间的冲突不同),他们将向新公司为解决这些冲突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交并服从受其限制。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将按要求遵守ADR系统的决定。

3) 域名注册者在注册或续注册时同意遵守新公司所采用的程序。新公司规定在一个或多个顶级域中,除商标持有者注册外,拒绝接纳采用知名商标的域名。

4) 域名注册协议和新公司的运行将丝毫不限制域名注册者或商标持有者受其国家法律的保护。

过渡。

    美国政府认为在上面所描绘程序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以达到既定目标。有些步骤由政府完成,有些则由民间完成。如,新的非赢利组织必须由民间力量建立,且它的临时理事会必须由民间力量选出。美国政府和新公司必须签定协议以将现在由IANA履行的职能转交给新公司。NSI和美国政府必须就NSI将成为域名注册市场中的一名竞争者签定协议。必须想办法使根服务系统的管理更加有效,更加安全。必须发展美国政府和新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完成DNS管理向民间的过渡。

在过渡时期,美国政府希望:

1) 为将竞争引入到域名注册中与NSI签定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NSI同意(a)为了允许域名注册中产生竞争和有一个市场竞争的环境,采取一些特定措施包括对价格和平等进入的承诺。(b)承认新公司建立并执行DNS政策,承认新公司针对新的和已出现的通用顶级域建立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机构运行的规章。(c)在现有基础上向DNS管理系统提供相应的数据库、软件、相关文件、技术专家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和他人分享域名注册。

2) 和新公司签定协议,由新公司承担域名系统管理的责任。

3) 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国际上来自民间和政府的个人展开讨论,并提出关于商标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连同其它相关问题共同提交到临时理事会以供考虑。

4) 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和国际组织包括其它感兴趣的各国政府共同商讨。

5) 通过与IANA,NSI,IAB, 和其它相关组织的合作,回顾根服务系统并提出提高安全性及增强系统管理的方法。此提议将作为过渡时期的一部分措施被贯彻,新公司将为DNS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一套全面的安全策略。

(翻译:吴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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