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七款细化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概念,明确“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也属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条件和批准流程。
3、为提高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适应网络安全的需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的要求。
4、第三十条明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5、第三十三条明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热线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6、明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域名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