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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争议解决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讨论
 

    2003年11月7至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3年域名专家实务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来自台湾、上海及北京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高等院校法学院及法院系统的近20位域名争议解决专家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由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主持,贸仲委副秘书长朱建林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主任助理刘志江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集中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研讨会达到了交流经验、统一认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预期目的。

    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根据

    基于以下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中国网络域名争议具有强制性管辖权:
   
    1、由CNNIC所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中国网络域名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主管机关信息产业部所确立、中国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负责具体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程序。任何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生效之后,在中国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下存续有效的域名均不能游离于中国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之外,而必须遵守中国网络域名管理政策,包括其中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2、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已经自动将《解决办法》纳入协议。《解决办法》已经成为协议的一部分。根据协议约定,一旦第三人就域名持有人注册/持有的域名侵犯其在先权益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持有人负有义务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3、根据CNNIC《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解决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下所存续的域名,域名持有人均应接受《解决办法》及其以后修改版本的约束。域名持有人如不接受《解决办法》及其以后修改版本,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声明。此外,域名持有人每年对其所持有的域名予以续展注册的行为均是对《解决办法》适用于域名的确认。
 
    4、对于域名持有人在案件中所提出的有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回复异议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案件管辖权”问题将由拟将成立的专家组作决定,域名持有人的异议本身不影响案件程序的进行。在专家组成立后,专家组应通过秘书处正式回复域名持有人。

    二、《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仅限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关于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仅限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与会专家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CN域名已成为对国外开放的域名,案件的投诉人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均可能为外国人,对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作国际性的理解,不应仅仅限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投诉人的投诉所寻求的是一种禁令性的救济,其应在被投诉人所在地域内具有民事权益。

    一种意见认为,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对于投诉人所享有的受外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可根据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决定是否加以保护。

    三、如何理解“域名权”问题?其是否属于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投诉人可否以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在先注册并持有的域名近似为由主张权利?

    与会专家认为:鉴于“域名权”问题目前尚有争议,对该问题的处理应谨慎。域名权是基于对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合法权益,仅注册并持有域名并不能产生合法权益,单纯列明域名权不合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司法解释也是将因使用域名而享有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抗辩理由,单纯地以域名权为由提出投诉尚缺乏依据。

    四、《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组成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规定,谁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投诉人还是被投诉人?由投诉人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合理?

    《解决办法》第八条三款所规定的三个条件为域名投诉获得支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投诉人必须证明该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因此,投诉人对《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均负有举证责任。第八条第二款牵涉到投诉人举证责任及范围的问题,只要投诉人能够提供被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的初步证据或者表面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之转移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答辩中应举证证明其对域名或其主要组成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则应当认定其对域名或其主要组成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五、除《解决办法》第九条所明示列举的恶意情形之外,其他恶意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除《解决办法》第九条所明示列举的三种情形外,其他恶意的情形应由专家根据各案情形具体掌握判定。

    六、如果投诉人因受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该商标注册时间在域名注册时间之前,但投诉人受让该商标的时间则晚于域名注册时间,投诉人是否因此拥有在先权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自其正式获准注册之日起算。投诉人因受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也因此而继承了原商标专用权人以前的权利。即使其受让商标时间晚于域名注册时间,其因受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也应当自该商标正式注册之日起算。商标专用权依附该商标据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域名注册时间,投诉人便因此而拥有在先权益。

    七、因CN域名升级,造成如.com.cn及.cn等关联投诉,如何妥善协调处理,以避免各案专家组裁决之间的冲突?

    专家认为,.CN三级域名和二级域名关联投诉是由于.CN三级域名升级而引起,其权益来源一致。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相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可建议投诉人尽可能将.CN三级域名和二级域名在一个案件中一并投诉解决。如果.CN三级域名和二级域名作为两个案件分别投诉,可由同一专家裁决,避免出现两案裁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即使两个案件由不同的专家组审理裁决,但只要有正当理由,裁决意见不同也并非不可;中心鼓励前后案件专家组之间加强沟通,妥善协调,尽量避免各案专家组裁决之间不应有的冲突;域名中心秘书处在核阅裁决草案时,发现可能存在相互冲突裁判情形的,应及时提请专家注意。

    八、专家组在案件审理中能否进行独立调查,及能否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经过讨论,专家认为,《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并未赋予专家进行独立调查的权力,独立调查对于快速简便的域名争议程序来说也未必合适,但不排除专家组自行上网核实有关证据的可能。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表面证据成立,对方当事人也未加以否认,则可认定为事实。另一方面,《程序规则》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如果专家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不一致或需要进一步说明,则可通过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予以解决。

 



[ 2003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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