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正文

与时俱进地看待通用网址的管理
 

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一、通用网址等“一对一的关键词”属于重要的电信资源

    通用网址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出的关键词寻址服务,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地址访问技术,可以实现自然语言“一对一”定位网站首页或直达网站深层页面的功能。
所谓关键词寻址技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定义,“是基于文字的使用而提供的一种自然语言的网络寻址系统或网页查询系统,无需使用诸如http://或者www.等附加技术引导符,也不需要诸如.com,.net或.org等顶级域标识。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特定字的方式,关键字可被用来解析URLs,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被用来解析电子邮件地址。”

    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很显然,通过互联网等载体进行网络数据传输和信息浏览的活动也属于“电信”的内容。

    《电信条例》中还规定:“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从立法角度来看,电信条例这一表述是开放性的。随着电信技术和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电信资源的外延也将不断扩大。一个“等”字概括了电信条例制定和颁布时所未能一一列举的电信资源。只要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两个特点,就可以认定为电信资源,这两个特点是:1、用于实现电信功能;2、具有有限性。

    既然网络数据传输和信息浏览活动属于电信活动的一种,作为一种上网技术而存在的“关键词寻址”自然也属于电信活动,用于实现电信功能。

    同时,经验告诉我们,用于寻址的关键词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能够充分达到其寻址目的。(如果对于同一关键词,我们今天寻到的是这一家网站,明天却寻到的是另外一家,那么这个技术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关键词在分配时又是有限的,同一个关键词不能够既分配给A又分配给B。

    综上所述,“一对一的寻址关键词”完全符合《电信条例》的规定,属于新兴的电信资源。

二、由政府对关键词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电信资源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电信经营活动和电信用户实现通信联系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像矿产、水、土地等资源一样,电信资源属于国家有限的重要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在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电信资源只有属于国家管理,才能保障竞争的公平、有序和有效,保护国家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利益。

    从我国对于电信资源的管理历史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电信资源的管理十分重视。1998年以前,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管理,电信网码号资源由原邮电部电信总局、邮电部科技司管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划入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电信总局改组成立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和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划归信息产业部统一管理。1993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5年原邮电部下发了《邮电部关于重申电话网特服号码全国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定“无线电频谱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明确了电信资源的性质、地位、管理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电信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000年的《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关键词寻址市场发生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件,甚至有人把属于我国领土重要部分的“澳门”在互联网上公开标价出售,这是很不严肃的。这种情况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最关键的原因,恐怕在于有关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对一寻址关键词是否属于电信资源,是否应当由国家统一管理缺乏正确认识。以至于有些商业机构擅自经营管理此重要电信资源,导致随意性增加,片面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

    有鉴于此,建议国家主管机关尽快明文规定“寻址关键词”属于电信资源,对其进行规范和统一管理。

三、集中统一管理关键词市场的紧迫性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集中统一管理关键词市场是非常紧迫的。

    一方面,由于关键词市场的无序竞争,导致影响网络用户权益的情况不断出现。前段时间还有上网用户起诉某一商业公司,指称其“插件”驻留用户电脑,导致电脑运行出现故障。而且,不同的上网关键词公司单独开发各自的实现系统和指标规范,单独开发插件软件,各自之间不兼容甚至互相屏蔽的现状仍在继续。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汉语言文化体系和文化传统的关系,我国大量上网群众更倾向于使用母语关键词浏览互联网络,而不是键入自己并不熟悉的英文单词或者字母域名。因此,我国互联网用户对于尽快完善一个统一的易于使用的关键词寻址系统有着突出的渴望。

    有鉴于此,有必要尽快采取必要手段,在我国网络范围内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管理的关键词市场。

    这一管理模式必须以国家主管机关为主导,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先。只有这样,才不会浪费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完成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



[ 2003年9月30日 ]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225号 版权所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