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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二审判决
信息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高知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21号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晓平,该集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以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世德,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洲辛辛那提宝洁大厦1号45202。

    法定代表人雷富礼(Alan.G.Lafley),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简称天地集团)因计算机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注册了"TIDE"商标,后转让给(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简称宝洁公司)。此后,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宝洁公司多年来投入了巨额费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Tide"、"汰渍"注册商标,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来的广告宣传,以及商品良好的质量,使用"Tide"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在中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市场份额。宝洁公司的"Tide"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域名具有识别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具有商业价值。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天地集团在明知"Tide"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tide.com.cn"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导致公众对宝洁公司和天地集团的混淆。天地集团的行为,使"Tide"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导致该商标的淡化,阻止了宝洁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天地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早于1994年即开始使用"TIDE"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且不能说明在何方面与"TIDE"一词有关,不能证明注册"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因此,天地集团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天地集团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天地集团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cn"域名;(二)天地集团撤销其注册的"tide.com.cn"域名。

    天地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将宝洁公司的"Tide"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2、双方所处的经营领域不同,天地集团使用"tide.com.cn"域名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3、天地集团自1993年至今一直使用"Tide"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无侵犯宝洁公司商标权的故意。天地集团基于企业自身的追求和企业的名称的两者结合将"tide.com.cn"作为域名注册是有正当理由的,无恶意抢注之意。宝洁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原中文名称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1976年5月10日和1985年10月30日,(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TIDE"文字商标和"汰渍"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70类,后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并于1992年8月10日转让给宝洁公司。1996年6月14日和1997年9月7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Tide"文字商标"Tide和汰渍"文字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此外,宝洁公司还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2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汰渍"文字商标。前述各商标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天地集团成立于1988年8月,原名称为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1997年10月变更为现名。天地集团主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制造、电子产品(除家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咨询、服务;兼营销售开发后产品及电子元器件(除无线电发射设备)。

    1993年2月26日,天地集团向北京卡普服务中心(原名为北京阜外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出售了一套"TIDE"386微机系统。天地集团1993年销售的其它电脑也使用了"TIDE"的名称。1997年6月16日,美国注册的INFOTIDE国际有限公司的股票上载明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Group"。

    1998年4月9日,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域名注册证编号为980409005002。天地集团在注册"tide. com. cn"域名后将该域名投入使用。

    另查,宝洁公司向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该公司代理宝洁公司处理与宝洁公司商标有关的事务的委托书。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宝洁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上诉答辩书上加盖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印章。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商标注册证、天地集团的营业执照、销售"TIDE"电脑的发票、INFOTIDE公司的股票、编号为980409005002的域名注册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宝洁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在其认为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我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宝洁公司的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行为,应视为宝洁公司的行为。宝洁公司提交的中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该公司注册了多种形式的"Tide"和"汰渍"商标,宝洁公司为该多种形式的"Tide"和"汰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天地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集团在1993年将"TIDE"作为其销售微机的名称使用;1997年6月将"Tide"在美国作为其英文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天地集团自1993年开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TIDE"一词,应认为该集团与"TIDE"一词有联系,该集团在1998年注册并使用"tide. com. cn"域名有正当理由。天地集团注册并使用"tide. com. cn"域名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未构成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鉴于天地集团并未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认定"Tide"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天地集团注册并使用"tide. com. cn"域名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集团与宝洁公司的混淆已无必要。天地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因在本院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宝洁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宝洁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  胡  平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刘晓军



[ 2001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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