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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要点介绍
一、目的、意义
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性质
司法、仲裁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
三、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与司法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关系及其裁决的效力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效力来源于域名持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
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可以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其与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争议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以及完成后,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
本办法之下的裁决将无条件服从于司法程序的裁决
四、 效力:准强制性
投诉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该机制
域名持有者必须接受
五、 调整范围:
由CNNIC负责注册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处理民事权利人与域名持有者之间的纠纷
处理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
只针对域名持有者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而不包括善意行为
六、 受理条件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七、 恶意的情形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八、表明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九、 裁决结果
仅限于注册人的变更,不涉及经济赔偿
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裁决驳回投诉
不服裁决,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九、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基于CNNIC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200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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