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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签署第24号部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新《办法》对1997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现对比如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 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
适用范围 域名注册 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
域名根服务器 无规定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设立
申请人资格 只允许国内法人注册 取消限制
域名范围 CN域名 境内提供注册的域名

  CN域名
  中文域名
  国外顶级域名(如".COM")
  新增国外顶级域名(如 ".BIZ")
  其他国家、地区顶级域名(如".CC")
允许申请的域名级别 只允许注册三级域名 取消限制
域名命名限制 不得注册:

1. china、cn等
2. 国外地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 我国县级以上地名
4. 行业、商品通用名称
5.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
6.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
取消原有限制,原则规定不得注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
注册管理和服务模式 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合一 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分离
注册服务机构管理 无规定 备案制,选择多家
我国域名体系 严格规定 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另行公布
域名预留 不受理 允许注册管理机构在开放注册之前采取预留措施
域名申请手续 书面申请,人工审核 由实施细则规定
域名转让 不允许 不禁止
域名争议 不负责争议处理 允许建立民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罚则


[ 2002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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