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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麦坚时律师行

陈乐钧


    首先我非常高兴能够有这次机会跟大家谈谈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和一些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香港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则。然后同在座各位来共同探讨这些问题。在这里我用到Sin这个词,它是罪恶的意思。但是实际上它的意思我更愿意翻译成法律上所指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我是个律师,不是个工程师,所以今天我不会谈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问题,只是讲到法律方面的问题。互联网络是连通无数计算机网络的无形的环球通讯网络。这些网络或者通过专线或者租赁电话网络、卫星传导光缆以及电话线也就是宽带网互相连接。互联网是一种包交换网络,它主要是把传输的信息利用一定的规定分散开,然后按照互联网协议以信息包的形式传递出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4年4月正式与世界互联网络连接。根据近期的统计数字,中国的网民人数现在已经超过2250万人。

    今天我主要会谈谈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有各种形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是域名侵权,就是恶意抢注;

    第二:是版权侵权,还有链接和暂时数据存储,这些我在后面会再谈及。

    知识产权包括很多种权利,包括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或者叫做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等。刚才蒋法官已经谈到这些问题,其他的讲演者也都谈到了这些问题。每一个网址都有一个与其对应的IP地址,它就象是一个电话号码。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在浏览器中输入IP地址,按回车就可以连接到这个网站上去。使用域名,是因为名字比数字更容易记忆。所以互联网社区已经通过程序,使得每个IP地址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域名。我不想谈及很多的相关技术问题。下面大家可以从Powerpoint上看到很多按照时间顺序发布的法令和法规。现在大家看到的是2001年在域名领域里的一些新的信息、新的观点以及相关的一些报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主要的域名管理机构。它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现在很多国家也都采取这种原则。也有一些限制,比如说,第一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商标名称,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国互联网络的一些法规并对自己选择的域名承担法律责任。尽管申请者不可以注册他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但实践中对直接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却无任何限制。其主要原因是CNNIC不负责在注册任何一个域名之前向工商部门核查是否这个域名已经被注册成为企业名称或者是商标名称。

    对待中国的抢注者我们有些什么措施呢?一种就是商标或者是企业名称的所有者通过向域名注册办法所允许的机制提出异议;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很无奈的方法,付钱使抢注者取消其抢注的域名。恶意抢注的定义是任何个人或者公司进行域名注册的目的是利用这个域名同某个公司或企业具有的某种特定联系来赢利。恶意抢注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投机者,这是最常见的类型。他的手法就是抢注知名商标寄希望于日后将其卖掉从而获利,有时候获利的数额是很大的。第二种叫做类似域名抢注者,他主要的手法是什么呢?他抢注同知名品牌极其类似的一个域名,比如说一个字母或者一个点的区别。他寄希望于上网者在上网的时候打错了网址从而错误地连接到他的网页上去。第三种是国家代码抢注者,他的手法是,由于各个国家顶级域名代码不同,抢注者在一个品牌还没有进入某个国家之前进行注册,当这个品牌准备进入这个国家时,发现这个域名已经被注册了。抢注者会寄希望于日后将其卖掉,从而获利。这种类型与第一种有一些相似。第四种叫做间谍型抢注者,他的手法是在某一国家注册知名商标。由于网民的心理通常首先使用本国的一二级代码加上品牌名称,于是很轻易就错误地连接到间谍者的网站上,于是抢注者很轻易就取得那个品牌消费者的信息。在中国域名抢注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能够涵盖域名纠纷,管理域名纠纷的相关法律是否能保护外国商标。

    下面我会谈到一些相关的案例。最早的案例就是广东的科龙集团和广东永安服装制造厂的诉讼案件,一般我们称之为科龙案件。该案是1998年由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原告辨称早于1992年公司就已注册了科龙商标并开始使用,此商标便于识别并且已被大众熟知。被告方以此注册域名并试图将此域名以80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原告。在开庭前三天,被告公司向CNNIC取消了此域名,科龙随即也撤消了对被告的指控,法院对此也没有作出任何的裁定。下面我会谈谈福兰德案件,该案在1999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被告在1998年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并开始做相应的广告和销售。它主要在网上销售手机,电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原因第一点是用他人的商标注册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点是没有证据体现pda属于知名商标。可以看出对于恶意抢注的关键问题是被注商标是否为知名商标。下面我会谈到宜家案件,这个案件是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在世界范围内在很多地区注册了ikea这个商标并在中国开设了两家商店。被告的论点是ikea是i和kea的组合,i代表了internet就是网络,kea是一种热带鹦鹉的名称;第二,商标法不能涵盖域名领域;第三ikea不是知名商标;第四此域名是合法地经过CNNIC注册了的;第五宜家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司法诉讼。最后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称,宣称ikea为知名商标。法院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宣告ikea域名注册无效。负责审理这个案件的王法官有一些建议,他谈到网上经营行为以及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来规范。这是第一起外方关于域名侵权胜诉的案件,也是第一起外方商标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标的案件。知名商标,以前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这次是由法院来认定。ikea案件的作用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点:在中国,案件的审理不是很注重先例的判决,而且在对付恶意抢注方面需要出台相应法律和法规来限制恶意抢注行为。从各种媒体上我想大家应该会注意到近期有很多相应的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比如说有杜邦软件、卡迪亚、劳力士之类,近期也有一些新的草案出台。200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下面我想谈谈关于连续侵权的恶意抢注者的问题。近期香港的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第一个仲裁案件,是一起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件。仲裁决定将会很快出来。香港的仲裁庭近期在这方面做了很优异的工作。仲裁这些恶意侵权的案例,主要的原则是看他的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恶意是在解决互联网上侵权抢注时需要重要考虑的问题。是否具有恶意是解决异议需要考虑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实体、一个个人或者组织的声誉经常被裁判者用来判定其是否具有恶意。一般很少的抢注者能够枚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以他人商标注册域名的法律依据。连续抢注的概念是怎么来定义的呢?第一被告连续注册属于他人的域名,第二域名注册一般推测为是恶意。被告有可能提供证据驳斥这种推测。他一般会提供什么样的辨词呢?第一原告的商标还没有被注册或者其商标并不知名,第二被告并无索取高额的转让费用。美国的反恶意抢注法规定,确定一个人是否恶意,法院应考虑如下因素,但并不仅限于此。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注册或取得多个域名而且在注册时知晓这些域名同他人的商标,不论这些商标属于何类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都会引起混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助于解决恶意侵权的问题。连续恶意抢注很容易被判断并且他很难为自己辩护。一般抢注者的胃口都是很大的,而且会有很多的受害者。比如说近期的北京国网案件,有70多个知名商标被他抢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在宜家及其他案件中已经开始认定连续恶意抢注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北京高法的上述案件说明是否连续抢注为认定恶意的主要因素。

    现在大家看到的新的顶级域名.biz就是商业,.pro是代表专业人员,.aero是航空业,.info是信息,. name是人名,.coop合作社, .museum是博物馆。谈到抢注的问题,我想谈谈有关著作权法的法律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的目的是保护下列各种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在中国,网上信息是否被版权法所保护呢?现在没有直接的可供参考的法律规定。大家可以看到,近期有个关于陈伟华与成都计算机经济信息网络的案件。原告在网上粘贴了一则关于软件程序的一篇文章,而且附上版权所有,未经批准,不得翻印的字样。被告未经批准翻译此文章。法院认定原告是作者而且能够粘贴上网、能够修改他的密码、能够上载或删除相应的文章,文章有显著的区分特性,可被存储到硬盘上,所以这个文章应该被版权所保护。版权法的根本原则涉及到对作者的保护,但在数字时代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比较大的问题。近期还有一个王蒙及其他作家同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之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原告是作者,被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网上发表其作品。

    下面我会谈谈一些近期的法律解释。其中谈到了关于法律管辖权、具有所有权的版权数字化、还有网络服务商的法律义务等等问题。当然我们已经部分地修订了版权法。我们可以期待在不远的将来还会有新的修订出现,我认为这会符合所有各方的利益。

    现在我想接着讲一下下面的内容,也就是关于链接方面的,这是非常技术的。讲这些主要是为了让我们今天的介绍更加清楚。我可以给大家模拟一下。对于链接来说,在网上冲浪时,你会判断这个链接。链接是个很好的电子记事地址,它可以让用户通过一个网址直接访问下一个网址。我们称之为外部链接。还有内部链接,也成为成帧技术,是指当你在浏览某一个网址当中,你可以链接到另外的一个网址上,对于一个internet用户来说,你可以通过一个成帧的技术来和第二网址进行联系接触到他的内容。还有另外的一个技术,叫高速缓存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技术性的东西了,我并不想给大家来详细的谈到这方面的内容。这种技术就是说要把一些东西从一个原站址上进行存储和转发,以便将来使用。它是一种超高速缓存技术,是让你能够更好的对原来的资源来进行储存。这些活动本身又出了什么问题呢?这是个我们提出的问题,在链接和成真方面现在出现了侵权的问题,比如说对内容进行再版,对链接的内容进行再版,这些都是侵权的行为之一,如果链接导致网络的容量增加,造成链接不能够链接的话,这对于英特网的用户来说了,也造成了很多的混淆,同时我们在使用这种成帧技术的时候,还有在使用缓存技术的时候,也碰到了一些违反规范的行为。比如说在储存的这一部分,它可能把一些内容来分割,然后并且对一些不能够进行再版的内容进行再版,这些都属于侵权的行为。比如说你想对某一个网站来进行缓存,其中一些信息已经过时了,或者有些东西是英特网用户所不应该接触到的,在这个时候出现了缓存的情况,实际上就使英特网形成了一种失控的局面。最近香港有一份报告,它是说从法庭的角度来看,他们考虑到了这个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公正判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进一步争论或者讨论的问题。现在还没有反对自由成帧或者自由链接的法律出台,实际上没有这些,我们也能够对它进行很好的一个判定。

    在未来,我想所有的人都会面临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将来,我们必须在法律的实践方面不断改进,不断地来发现这些侵权的行为。我们必须要提高技术的能力,提高我们的法律能力,然后对抗这些侵权的行为,这是我们将来要决定的东西,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谢谢。

回答问题部分:

    问:陈律师你好!我们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就是现在大陆有很多ISP都发展起来了,但是大陆这边关于ISP的法律规定,还有在网络中ISP提供服务的时候遇到一些比如侵犯著作权人的版权的情况,还没有看到一些解释或者是规定,我想听一下您在这方面的一些意见。谢谢。

    答:即使现在ISP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在目前的规范当中得到具体的规定,那么根据我的理解是说现在我们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比如说有一些公平竞争法,还有商标法,这些法律都能够保护帮助这个原告获得一些比较好的结果。当然我们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所以即使没有具体的法律,现有的法律以已经是非常有帮助的了。因为我刚才提到了我们在版权方面,实际上那些早些的法律可以作为一个因循的惯例。在我们做法律健全的时候,实际上各个版权的所有者还有ISP的提供商,还有其他的各方,他们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很好的平衡点,这是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来寻找出来的这个平衡点,但是当然我们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来澄清具体的问题,我们期待着在将来会有更详细,更分明的法律规则。但是我认为现在已经有了非常好的公平竞争法,有商标法,有其他的一些法律它能够帮助你达到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注:本文内容根据作者英文发言录音整理,原英文演讲提纲请访问:http://www.cnnic.net.cn/news/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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